◆检察官要突出实质化审查,对案件发生背景、行为人社会表现等直接关系案件矛盾化解的事实,与当事人面对面进行调查核实,找准案件背后的矛盾,完善证据链条,增强化解矛盾的针对性。
◆一些矛盾纠纷,并非检察机关可以单独化解,需全方位多部门共同参与,从就业、就学、低保、司法救助等方面开展综合救济帮扶,要把检察机关的“独角戏”变成多方参与的“大合唱”。
(资料图)
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在社会基层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完善正确处理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机制”“及时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近年来,刑事犯罪形态和结构发生重大变化,轻刑案件已成为刑事司法的重心。湖北省宜都市检察院深入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治罪与治理并重,着力在化解矛盾上下功夫,探索建立轻刑案件矛盾联动化解机制,主动上门调处纠纷,修复社会关系,让检察履职融入基层社会治理大格局。2022年以来,对62件交通肇事、邻里亲朋之间的故意伤害等轻刑案件组织刑事调解200余件次,矛盾化解率98%,无一起新增刑事涉检信访案件。该项工作获评宜都市委改革创新红旗事项。
强化前端引导,夯实矛盾化解基础
充分发挥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的职能作用,依法提前介入,对于矛盾突出的邻里亲朋之间轻伤害、交通肇事等轻刑案件,就案件定性、证据收集、法律适用等提出意见,一方面督促公安机关做好认罪认罚从宽教育、矛盾调解等工作,另一方面检察官提前熟悉案情,做好案件风险研判和应对。进一步规范捕诉一体工作模式,将依法提前介入和引导侦查工作纳入其中。一起案件自依法提前介入分配至某一检察官办案组后,受理的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案件将会自动轮案到该办案组,既一定程度上减少了检察官重复性阅卷时间,又促使检察官形成“居一隅谋全局”的整体程序观念,做到在尽可能早的环节就将案件做实做细,同时也避免了刑事检察工作中长期存在的提前介入检察官不是承办检察官、承办检察官没参与提前介入的实际问题。2023年以来,该院共依法提前介入引导侦查119件次,与公安机关就案件进行商讨12次、召开联席会议5次,为推动轻刑案件矛盾化解奠定了基础。
强化中端配合,融合履职消除矛盾
检察官改变以往坐堂办案、翻阅卷宗审查证据的方式,突出实质化审查,对案件发生背景、行为人社会表现等直接关系案件矛盾化解的事实,与当事人面对面进行调查核实,找准案件背后的矛盾,完善证据链条,增强化解矛盾的针对性。坚持全院“一盘棋”,共同办理矛盾突出的轻伤害、交通肇事等轻刑案件,主动上门调处矛盾纠纷。如办理何某故意伤害案中,何某因生活琐事与被害人王某发生冲突,何某因征地补偿问题对社区心存不满,被害人王某因得不到民事赔偿拒绝调解,矛盾化解工作屡屡碰壁。为此,办案团队先后5次上门走访,摸清何某真实诉求,并及时向社区反馈,社区对征地补偿适当调整,逐步消除何某的抗拒心理,检察官援引相关案例以案说法,让当事人对案件处理有一定心理预期,同时做好被害人的安抚工作,最终双方达成刑事和解。
针对不同案件反映出的不同问题,明确案件办理重点,做好职责分工,对案件事实清楚但因民事赔偿问题陷入矛盾调解难题的案件,由控申部门办案人员协助做好司法救助工作;对非法捕捞、滥伐林木等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类案件背后反映出的行政机关履职不力问题,由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办案人员进行监督等,通过全院一体化履职,有效化解矛盾纠纷,实现案结事了人和。如刑事检察部门在审查起诉一起滥伐林木犯罪案件时,发现犯罪嫌疑人未依法履行补植复绿义务,迅速将线索移交至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公益诉讼检察部门通过制发诉前检察建议,督促相关部门积极履职,犯罪嫌疑人积极补种树木。听证会上,听证员一致同意对犯罪嫌疑人作相对不起诉处理,并对检察机关的做法点赞。
强化末端治理,构建联动化解格局
一些矛盾纠纷,并非检察机关可以单独化解,需要全方位多部门共同参与,宜都市检察院积极争取当地党委和政府相关部门支持,协同民政、教育、公安等部门以及发案地村委会等,从就业、入学、低保、司法救助等方面开展综合救济帮扶,把检察机关的“独角戏”变成多方参与的“大合唱”。如办理刘某故意伤害案中,邀请退役军人事务管理局工作人员、民政局工作人员、德高望重乡贤人士、当地村委会工作人员等多次上门释法说理、调处矛盾,为被害人家庭争取到3.5万元司法救助金,了解到被害人为退役军人,为其家庭申请5000元关爱专项资金。在治罪和治理并重理念引导下,全面做实以“我管”促“都管”工作,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对发现的倾向性、普遍性问题,向相关职能部门提出检察建议,形成“办理一案、治理一域”的社会实效,为深化基层社会治理贡献检察力量。如针对多名电讯营销人员侵犯公民个人信息问题,以检察建议促成建立“反查”机制,筑牢“防火墙”。
(作者系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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