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取土造成耕地毁坏,男子获刑1年并付125万余复垦费

来源:扬子晚报   2023-06-07 02:15:00
A+A-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在6月5日世界环境日期间,南京玄武法院发布环境资源典型案例,被告人陈某伙同他人非法取土占用基本农田,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判刑一年,并承担125万余元的复垦费用。

2017年上半年至2020年9月期间,陈某伙同他人在租赁的南京市高淳区东坝街道沛桥村集体土地上利用机械取土、堆放废土,所取土方用于其承包的堤防消险工程以及供刘某铺垫高速公路路基等,他人曾多次劝阻无果。此外,陈某等人还同意张某在该地利用机械取土用于水利工程,后因村民阻扰而停止。经测绘和鉴定,上述行为共造成19.44亩基本农田的种植条件严重毁坏。经征询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并听取其建议,公益诉讼起诉人委托专业机构就案涉地块复垦编制了《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复垦动态投资需约175.276万元,方案编制费10万元。案发后,陈某的同案人预缴了土地复垦费用60万元。

耕地是宝贵的自然资源。陈某伙同他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陈某等人的行为破坏自然资源,造成基本农田丧失种植条件,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对由此造成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陈某既未提供证据证明实际在履行复垦义务,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具有履行复垦义务的能力和条件,社会公共利益处于持续受损状态,仍由陈某自行复垦缺乏可行性和合理性,应令其承担相应的复垦费用由他人代为复垦,从而实现受损生态环境资源的早日修复。因此判决陈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5万元;支付土地复垦费125.276万元(含复垦方案编制费);对破坏耕地资源的行为向社会公众致歉。

【典型意义】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粮食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基础,耕地是粮食生产的命根子,是我国最为宝贵的资源,坚决遏制土地违法行为,牢牢守住耕地保护红线。本案一体化全面追究责任者的刑事、民事责任,实现对耕地资源的多维保护。在责任者怠于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情况下,积极落实环境资源修复性司法理念,通过强化土地复垦方案可行性的审查,与公益诉讼起诉人和行政主管部门形成工作合力,判令由责任者承担替代性的土地复垦费用,保障受损的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得到及时有效救济。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任国勇


校对 陶善工

标签:


Copyright ©  2015-2022 北冰洋办公网版权所有  备案号:沪ICP备2020036824号-3   联系邮箱:562 66 29@qq.com